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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微信群管理办法(17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4-15 09:56:08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微信群管理办法(17篇),供大家参考。

2023微信群管理办法(17篇)

微信群管理办法(精选17篇)

微信群管理办法 篇1

  为了更好的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沟通联络,提高办公效率;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及各部门微信群的建立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微信群建立

  由需求部门、项目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建立,并将微信群信息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微信群管理

  进群退群

  1.微信群只加公司在职员工,非公司在职员工非请勿入。

  2.群成员一律实名制。具体操作步骤:进入微信群后,点击屏幕右上角的图标,在打开的菜单中对“我在本群的昵称”进行修改即可。

  3.群昵称统一修改为部门+姓名,如:财务部+张三。

  4.所有进群人员原则上严禁擅自退群。

  信息发布

  1.务实、效率、正面,重在价值分享。

  2.倡导“干货”分享,欢迎正能量话题讨论。

  3.发布行业相关新闻、政策,与行业五关内容禁止发布。

  4.鼓励分享时政、财经、科技等有价值信息,内容请在200字内,超过则使用链接分享。

  5.保持网络畅通,对于在群内反映到的问题,相关部门责任人争取及时予以回复确认。

  6.严禁发布反党反政府负面消息。

  7.允许发图,图片内容健康,不得有反动、色情等内容,不可恶意刷屏。

  8.聊天内容不得包含任何恶意人身攻击行为,在群里漫骂他人,出粗言者。

  9.不提倡政治话题出现,所有管理员均有权随时终止政治话题。

  10.严禁发布任何商业广告。

  11.晚上22:00至早上07:30休息时间段请勿群聊。

  管理规则

  1.微信群统一由人事行政部管理,执行微信群管理规定,负责群成员实名制、聊天监管、违规处理等。

  2.每日检查群成员,不应加入人员予以剔除。

  3.对群成员发布非本群应发容有权制止,并指导其发布相应的内容,有权终止不合时宜的话题和言语。

  4.发布负面广告信息者警告一次,第二次再发直接清退出群。

  5.不得发布带有煽动性、过激性的信息,违者直接清退出群。

  6.不尊重他人或故意打断其他成员的发言,警告处理。

  7.未经群主或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拉人进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微信群管理办法 篇2

  1.本群交流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网络信息管理规定,禁止出现不良政治倾向、色情、暴力等内容。

  2.严格保守公司秘密,对业务通报、群内信息、工作内容等敏感信息严禁转发给非相关人员,一经发现则按相关条例进行处罚。

  3.交流中,禁止诋毁公司及其各部门和员工形象,禁止出现有违社会公德、不文明、侮辱性及涉人身攻击性语言。

  4.严禁在群内发布色情、赌博、病毒链接,一经发现,予以警告处分。

  5.如果群内成员不听从群管理,执意退群,将给以警告处分,并又退群带来的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6.对于公司对外分享的信息,每个群的成员都有义务分享到朋友圈,增加活动效果或公司影响力。

  7.严禁过度在群里发图片,可以把好的图(照)片分享到朋友圈或者是把链接发到群里面。

  8.全体员工必须学会并灵活使用微信,以保证公司指令传达到位,无故不接、推诿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责任。

  9.保持网络畅通,对于在群内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回复确认。

  10.工作群中要积极散播正能量,禁止散播负面信息。

  11.严禁在群内发布商业广告及其他有害信息。

  12. 各部门领导负责自行监督。

微信群管理办法 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团队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微信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的积极作用,规范管理,树立良好的团队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微信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微信是本团队重点面向社会宣传产品,树立良好团队形象,有利于信息沟通、促进学习交流、客户问题反馈的信息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微信团队总管理归安安麻麻,负责总体管理。群主设立相应文字编辑员为工作联系人,负责督促团队个人及时递交信息,解决微信群里所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微信信息供稿实行分工负责制,即由各人分别负责所辖工作的信息提供;各人需配合群主工作,对群主需要的资料(除本人私密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第六条 各负责人应负责拟发布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内容要求及信息发布程序

  第七条在微信上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八条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九条 微信发布信息范围

  1、各种业务宣传及促销活动,重要活动、行业及市场动态;

  2、行业应用等信息化方面的宣传和有社会影响力的项目案例

微信群管理办法 篇4

  为更好地推动我校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的步伐,规范外籍教师管理,为外籍教师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高端引领、需求导向的原则,加大引进高层次外籍教师力度。以开放、灵活、高效的政策,吸引更多符合我校战略发展需求、带动学科建设、促进师资队伍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高端、高层次外籍教师来我校工作。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通过申报国家、部委(地方)和学校各类人才计划聘请外籍教师来校工作。优势特色学科应加大聘请外籍教师的力度,重点扩大专业外籍教师和长期外籍教师的比例,特别是高端、高层次外籍教师的比例。

  第三条 建立、健全外籍教师管理和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人事处为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的牵头部门,国际合作交流处为外籍教师服务工作的归口部门,二级单位为外籍教师日常管理和服务的主体部门,其它相关部门努力做好支持工作。各单位用好用足国家、地区、学校在引进外籍人才方面的配套政策,做好外籍教师岗位管理,为外籍教师在出入境、证件办理、居留等方面提供服务便利。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聘任条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是指依托国家、部委(地方)、学校各类人才计划、专项计划、国际合作项目聘任,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协议或合同,聘期内具有明确的任务和考核目标,能够对我校相关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做出实质性贡献,每年来校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的外籍人员。

  第五条 聘任条件

  1.身体健康,对华友好,师德师风良好,学术、业务水平较高,符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对于部分国家特聘的高端外国专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2.专业类外籍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或满足学校引进人才相关要求;语言教学类外籍教师,应当取得国际通行的语言教学资格证书,长期语言外籍教师每周授课时间一般不少于14课时。

  第三章 聘请程序及合同管理

  第六条 拟通过国家、部委(地方)或学校人才计划(工程)等聘请的外籍教师,由相应人才计划(工程)的校内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申报。

  第七条 其他外籍教师的聘请,由二级单位负责遴选和推荐,人事处负责组织学校层面的审批。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协同国际处、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协议或合同的商谈、起草、审核与签订。

  第四章 薪酬待遇及福利

  第九条 外籍教师的薪酬,按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资助和学校资助两类。国家资助一般是国家(地方)部委设立的人才引进计划项目或科研项目;学校资助一般是学校批准设立的人才引进计划和学校专项外籍人员聘用计划项目。薪酬具体标准依据相关规定在协商工作协议或合同时予以确定。

  第十条 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的外籍教师可参加基本社会保险。高层次外籍教师还可参加能获得上级部门资助的高端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在校工作期间,除国家及学校政策明确规定不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外,与校内现有中国籍教师享有同等福利。学校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为外籍教师提供可租住公寓。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纳入学校现有教师体系统一管理,入职时应履行报到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为外籍教师设立绿色服务通道,用人单位应为外籍教师配备工作助手,共同为外籍教师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入职后,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情况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了解学校,督促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公众利益、文化传统及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关爱学生、团结协作,将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融入教学、科研工作中,悉心指导青年教师和学生,在团队中起到表率和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及二级单位应充分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但不允许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及政治活动。外籍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规的言论,不得从事传教活动。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籍教师师德教育和监督。外籍教师不得违反教育部《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教师〔20xx〕10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xx〕4号)及学校有关师德学风要求。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内应参照遵守我校现有教师有关管理规定。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应每月上报外籍教师的考勤结果,维护工作秩序,保障外籍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出国(境)执行公务,需按学校相关规定,年初上报出访计划。出访前须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外籍教师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境外邀请信、出访日程等,履行校内相关审批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审批表原件、所持证件相关信息复印件及有效票据等。如有特殊情况,未在年初上报出访计划但又确需出国访问,经审批后可以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据与外籍教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对外籍教师进行考核。对外籍教师的考核可分为年度或中期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申报北京市人民政府“长城友谊奖”和中国政府“友谊奖”等相关奖励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聘任期满前一个月,应对外籍教师进行聘期考核,学校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在自愿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续聘事宜。高层次外籍教师的聘期考核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交流述职,确定考核结果;其他外籍教师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必要时可在自我总结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述职,其自我总结评价、单位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外专局、教育部设立的各类引智项目和学校外专培育项目入选专家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外国文教专家引智项目申报与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校发〔20xx〕14号)和《北京交通大学外专引智培育专项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校发〔20xx〕26号)文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籍教师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请劳动仲裁、法律诉讼。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为外籍教师办理出入境、证件、居留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和国际处负责解释。

微信群管理办法 篇5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租赁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汽车包括《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所列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治安管理和车辆登记管理,指导、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对租赁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并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协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有效防范和惩处利用租赁车辆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第六条 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服务规范,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高租赁经营服务质量,维护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组织机构、车辆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变化事项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

  (三)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

  (五)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第九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者合法租用1年以上的证明;

  (五)经营组织机构、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六)自有车辆行驶证或者购置承诺书。

  接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 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前15日内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证明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租赁车辆备案,领取租赁车辆备案证。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只能租赁给承租单位用于半年以上固定用车。

  承租单位不得将租赁的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用于本单位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保养;

  (三)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四)建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小型客车的,还应当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

  第十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约定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 签订租赁合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下列资料:

  (一)个人承租的,个人身份证明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书。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要求及时报送承租人的相关信息。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权拒绝签订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

  (二)沿途揽租;

  (三)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

  (四)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与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名称一致;

  (二)机动车使用性质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登记为租赁;

  (三)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四)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五)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六)车内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相关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二)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由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三)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四)不得使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五)不得利用承租车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租赁小型客车的,还应当随车携带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发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依法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年度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被依法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五)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内作出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经营备案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的;

  (三)出租小型客车未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的;

  (四)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的;

  (五)未安装租赁车辆定位装置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违规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相关资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报送承租人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七条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汽车租赁经营违法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微信群管理办法 篇6

  为了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优化教师队伍学历、职称和素质结构,按照学院发展战略,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现制定外聘教师管理办法如下:

  一、外聘教师的原则

  外聘教师分为兼职和兼课两大类。

  1.兼职教师是学院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教师常规管理。聘用兼职教师主要目的是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或特殊专业需要。

  2.兼课教师是对紧缺师资的有效补充,需完成所安排的具体教学任务。聘用兼课教师主要是由于某些课程现有教师难以胜任,且属课时量不多的阶段性课程。

  二、外聘教师任职基本要求

  1、认同白云文化,热爱职教事业;

  2、师德师风良好,工作责任心强;

  3、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学院规章;

  4、外聘教师主要面向校外企业和社会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能工巧匠以及高等院校中已经退休的教授、副教授;个别急需专业也可考虑该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高级人才;

  5、兼职教师周课时一般为12—16课时,另有其它工作量。其它工作量是指指导青年教师、指导专业教研活动、参加听课评教等,每月总计8-10课时,由系(部、中心)作出具体规定。

  6、兼课教师不限工作量。

  三、招聘、考核、聘用

  1、招聘 系(部、中心)用人申请经批准后,外聘教师可由人事处招聘。

  2、考核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系(部、中心)进行面试,教务处会同系(部、中心)进行业务考核。

  3、聘用 面试、考核合格,经批准后聘用。兼职教师聘期1--3年,兼课教师聘期一般为0.5-1年。

  4、系(部、中心)也可按学院“532”结构要求自行聘请,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批准。

  四、外聘教师的管理

  1、外聘教师接受学院及其系(部、中心)的管理和领导。

  2、外聘教师受聘期间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待遇

  外聘教师薪酬标准及其它待遇

  (1)固定工资与其它工作量

  ①兼职教师设固定工资,另加课时费;兼课教师不设固定工资,只计课时费;

  ②固定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

  ③固定工资与其它工作量挂钩,其它工作量由系(部、中心)作出具体规定并负责考核,凡其它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者,按比例减少固定工资。

  (2)课酬及其它待遇

  ①课时费:教授120元/课时;副教授100元/课时;博士生(讲师)80元/课时;硕士生65元/课时,其他职称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课时费一般按原始课时计算,只考虑实验(训)教学授课系数,不考虑班级人数系数、重复(多头)课系数、职称系数等因素。

  ②享受有薪假(以固定工资为基数,兼课教师不享受此项待遇)、商业医疗保险、旅游补助(兼课教师不享受)、免费体检(一年一次);

  ③免费提供住宿(广州市区教师免费安排交通车及午休床位);

  ④和专职教师一样,享受节日慰问金(品)及年度(学期)表彰奖励。

  六、工资及课时费发放办法

  固定工资:考勤由系(部、中心)月底报人事处,兼职教师其它工作量由系(部、中心)具体管理并按月考核,考核结果经教务处审核后于月底随教学工作量一起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于次月发放;

  课时费:兼职、兼课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由系(部、中心)按月考核,考核结果经教务处审核后于月底随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一起报人事处。人事处按标准课时单价计算的课时费学院分配后由董事会统一回收;人事处再根据批准的课时费标准和教务处提供的课时(工作量),计算课时费报财务部于次月予以发放。

微信群管理办法 篇7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文件分类、编号、拟定、审批、用印、收发处理、整理存档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正龙物业有限公司及下属管理中心各部门的文件管理工作。

  2、职责

  2、1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对外发文审批。

  2、2管理中心经理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审批。物业部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打印及文号的管理工作。

  2、3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文件的拟制与审核,及负责本部门对公司内部发文的审批,并负责定期将已处理完毕的文件移交行政人事部。

  2、4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文件格式、文号及内容的审核,用印管理、归档管理工作。

  3、文件种类

  3、1上行文:请示,报告,计划,总结;

  3、2下行文:批复,决定,通知,通告,通报,制度,规定;

  3、3平行文:信函,会议纪要。

  4、文件格式

  4、1发文统一使用以上文件类别之一。

  4、2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用来确定文件发送方式及办理速度,统一在文件的左上角位置加注。

  4、3收文单位。是指用来处理或答复文件中有关问题和有关事项的单位。

  4、4正文。是文件的主体部分。文件制发的目的和根据,讲述什么事情,解决什么问题以及办法和要求,都要在正文中阐述清楚:

  4、5标题统一使用二号或三号黑体字,放在居中位置;

  4、6正文统一使用四号或小四宋体字,与主送单位等保持一致。每段开头空两个字;要合理地划分段落、正确使用标点符号,行间距为1、5倍,以清晰、美观为原则;

  4、7附件。通常指随正文发出的补充说明材料:如果该文件有附件的,应在正文之下、发文单位落款的左上侧,专行空两格注明"附件:"字样;如果附件较多,还须编上序号;文件无附件的,无须注明;

  4、8落款。指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以总经理的名义发出的,要用负责人姓名(前面冠以职务身分)署名:落款一般放在正文(或附件标记)的右下角,相关于书信中具名的位置;如果正文恰好占满全页,落款必须放在另页空白纸上时,并在其上面加注一行"(此页无正文)"字样;落款字体与正文相同。

  4、9日期:

  4、9、1一般应写发文日期;

  4、9、2制度或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写通过的日期;

  4、9、3重要的文件写签发的日期;

  5、文号

  5、1根据文件类别、发文日期、发文单位及发文顺序对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具体文号编制规则见附件。

  5、2公司文号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管理中心文号由物业部统一管理;

  5、3发文部门需到以上部门登记领取文号后,方可发文。

  6、用印

  6、1用印是发文单位对文件负责的标志,是文件合法生效的标志,对外发文或内部重要文件都应加盖印章。

  6、2文件打印校对完之后,由管理印章的人员用印并进行登记;

  6、3印章应盖在落款和年月日中间,即"骑年盖月"位置。

  7、文件管理

  7、1包括撰写、审核、签发、盖印、发放、归档、整理等一系列工作:

  7、2正规文件应尽量打印,并由拟文人仔细校对审核。

  7、3签发。签发人对签发的文件负有完全责任,应本着负责精神,仔细阅读文稿,实事求是地拟写批语。同意签发的,注明"同意发文"字样后按正常手续办理;不同意的写出具体意见返还拟文人重新撰写;

  7、4用印。印章管理人员依据规定加印,并作好登记。对一页以上的重要文件还须加盖骑缝印。

  7、5发放。由发文部门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并做好发文签收登记工作。需要回复办理的文件,还要填写<文件处理单>,夹在文件前面,一并送有关人员或部门办理。

  7、6收文。文件管理人员(一般为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相关人员)将所收到的文件登记在<收文登记表>内,内容包括:流水号、收文日期、发文单位、收文标题、文件编号、发文日期、份数、处理情况、备注等。

  7、7传阅。传阅工作一般由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办理。阅读人在阅读后应签署姓名、日期。

  7、8保存。文件办理完毕后,由最后处理部门人员进行保管。

  7、9归档。各部门定期将本部门已处理完毕的文件汇兑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进行整理存档工作。

  8、相关文档

  8、1文号编码规则

  8、2<文件编号使用登记表>

  8、3<对外发文登记表>

  8、4<对内发文登记表>

  8、5<收文登记表>

  8、6<文件处理单>

  8、7<传阅单>

  8、8<用印登记表>

  8、9对外发文格式

  8、10对内发文格式

  8、11报告总结格式

微信群管理办法 篇8

  一、收文制度

  接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密件包装应当由办公室保密人员拆封。同时应单独设薄登记,接收人员应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发文制度

  分发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发文人员应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并严格分发范围,遵守相关规定;签收时必须逐件清点、核对。

  传递涉密文件、资料应当通过保密员进行,文件应包装密封,严格按规定登记签收。

  三、制作(打印)制度

  制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保密法》规定,履行定密程序,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使用计算机制作秘密文件、资料的,该计算机不能与公共信息网络联接。密件应当在内部文印室印刷,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不得多制、私留。

  四、阅读(传阅)制度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传阅涉密文件,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专夹专阅,并填写“传阅单”,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阅后签字并主动退回,不得横传,对急办的文件,保密员要及时催办。涉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绝密级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即退,并有保密员在场。

  五、借阅制度

  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外阅读和使用的,要履行严格的借阅记录手续。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或带到其他公共场所。保密员对借出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如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视同原件管理。

  六、清退制度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原则上应按要求退回原制发的机关、单位。特殊情况的,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原制发机关同意。

  七、销毁制度

  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造册,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不得擅自销毁。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的,要有保密员等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严禁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微信群管理办法 篇9

  1、钥匙是学校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钥匙柜或钥匙箱是存取钥匙的重要环节,相关工作人员交接班必须进行彻底的清查和认真交接,如有丢失、损坏等立即报告部门经理处理。领取或归还钥匙必须认真做好收发记录。

  2、学校所有的钥匙全部保存在钥匙柜内,任何人都不能将钥匙带出学校。

  3、钥匙柜内应设有明显的楼栋、楼层、数量等标记,以便准确领取或归还。

  4、各种钥匙必须由相关区域服务员亲自领取,不得代领。

  5、领取及归还各种钥匙都必须有严格的登记手续,钥匙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执行,并做到登记清楚,准确,做好钥匙收发存档工作。

  6、交接班时,钥匙管理人员要根据登记本进行核对,签字无误后方可下班,所有钥匙由钥匙管理人员负责发放,任何人不得私自从钥匙柜内取用。

  7、领取钥匙的人员要检查有无损坏,裂纹或芯片脱落等异常情况,钥匙不得私自借用,严禁钥匙离开自己的视线、脱离自己的管理范围、乱丢乱放。

  8、夜间或所在区域已经下班后的钥匙使用,必须经过总值班经理签字同意,并且不少于2人在场方可利用钥匙开门。总控卡或重点部位钥匙或遇突发情况需用钥匙,需由总值班经理和保安部带班负责人共同启用,之后签字注明启用原因,用后及时封存或上锁。

微信群管理办法 篇10

  为完善公司的办公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办公管理,提高办公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订本制度。

  一、 日常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办公纪律,按时到岗,坚持岗位责任制,因事离开办公室半小时以上,需向部门经理招呼;部门经理不在,中途离开不汇报或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作事假处理。

  2、办公时间保持安静,不串室、聊天、闲谈说笑或做影响于他人办公的事。不看以工作无关的书籍。

  3、办公时,要有认真钻研探讨,相互切磋琢磨的严谨庄重的气氛。

  4、办公室布置整洁、美观,桌椅、工具以及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办公桌上经常清理,保持整洁。

  5、进办公室、会议室等,要注意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坐姿端正,夏天不穿背心、田径短裤和拖鞋,举止文明,礼貌用语,同事间互相尊重,团结协作。

  6、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7、严禁擅自为私人打印、复印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8、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9、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10、吃饭时间轮流值班负责接电话。

  11、保证断开电源,锁好门窗才能离开办公室。

  12、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出办公室

  二、 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1. 基本礼仪守则:办公室人员必须仪表端庄、整洁;

  2. 日常工作守则:正确使用并爱惜办公室的物品和设备,不能随意损坏或挪为私用;

  3. 接洽来访人员的礼仪守则:

  1) 在规定的接待时间内,不迟到,不缺席;

  2) 来客多时应按次序接待,因有紧要事项须先接待后来客人的,须向先到客人简要说明原因,征得同意;

  3) 待客人时应主动、热情、大方、微笑服务;

  4) 登记来客信息;

  三、文件规定 :专人负责收发绝密资料

  A级别的处置由总经理统一处置、销毁。

  B、由行政部统一处置、销毁。

  C、禁止带出公司范围

  等级分类:A、绝密 公司核心资料

  B、仅次由A级公司资料

  C、公司普通资料

  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四、 物品管理制度

  1.要及时登记造册,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明确分管人员。任何人不得私自侵占、处置或销毁物品;

  2. 物品分类存放,统一管理。

  3. 各部应在每周例会上,把下周的活动所需物品情况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调配。借用物品须办理登记手续。

  4. 物品管理人员和物品借用人要爱护物品,严禁损坏。

  五:办公室值班、签到制度

  一、 值班人员根据各部门排班情况,按时值班。

  二、 值班时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需请假者须事先向办公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上附上补班的确定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请假。如不在确定的时间进行 补班,仍视为缺勤处理。

  三、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有要事需马上离开,务必向当班负责人说明,或在留言板上详细说明原因 。

  四、 每次交接班时,上一班的值班人员要与下一班的做好交接班工作:如文件的整理与管理,财务的出借与归还,上级领 导下达的紧急通知、文件等,若有紧急通知或文件处理,上一班人员务必完成任务,没完成时必须向下一班人员做好详细交代,否 则,将追究上一班值班人员的责任,并由该部门负责人对其实施必要的处罚。

  五、 值班人员务必保持办公室环境整洁,同时要做好文件、整理和借出登记等工作,但不能将文件刊物自行带出办公室。如有文件、刊物有借不登记丢失,将由值 班人员负责。

  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详尽处由本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微信群管理办法 篇11

  为维护办公区域正常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运营事业部全体员工。

  2、办公区域是公司员工日常办公及对外接待的重要场所,全体员工都应自觉维护办公区域的办公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管理内容

  (一)行为准则

  1、爱护公共设施、物品,不乱写、乱画、乱磕、乱碰,确保办公台面、墙壁、壁橱、门窗等设施不受污损。

  2、员工应爱护办公设施设备,不得人为损坏办公物品,如人为损坏办公设施设备的,当事人应照价赔偿。

  3、上班时间,员工穿着要大方得体,注重仪态举止,禁止穿超短裙、短裤、背心、拖鞋上班;严禁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在办公区域内有不文明的言行。

  4、公司员工在上班时间不得从事和工作无关的事情。

  5、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有序,保持台面清爽、干净;开关抽屉动作要轻,不

  随意挪用他人物品、翻看他人文件资料。

  6、除早点外,不鼓励公司员工在办公区域内进餐。

  7、中午休息时间不准在会议室、洽谈室及访谈室沙发上睡觉。

  8、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9、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严禁乱丢烟头、纸屑等废物。

  10、员工离开办公区域时座椅须摆正,关好抽屉;禁止在办公区域存放大额钱钞和贵重物品,否则如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二)接人待物

  1、公共办公区不接待客人,各部门接待客人应安排在洽谈室或会议室。

  2、前台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精神饱满、坐姿端正,接待客人要礼貌、周全;客人来访应及时通报相关人员;对推销人员应礼貌拒绝,严禁其进入办公区域。

  3、接听电话要用语礼貌标准、简短扼要,严禁闲谈或长时间拨打接听私人电话。

  (三)节能节电

  1、员工要节约用电,办公区域灯光根据室外自然光线强度开启。如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根据使用区域开启部分照明灯,严禁个别人加班开启全部灯光或无人灯光长明。最后一个离开公司的员工,应检查是否关闭所有照明灯。

  2、空调运行期间,应尽量减少开启窗户,以保持良好的制冷效果。非办公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启部分空调,严禁无人或个别人办公时开启全部空调。

  三、管理和监督

  1、公司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

  2、各部门总监负责对所属办公区域进行有效监控。

  北京万兴众信科技有限公司

  二Oxx年十月

微信群管理办法 篇12

  为加强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防队伍思想文化素质,塑造人防队伍形象,推动人防事业创新发展,提升服务科学发展、追赶超越和争创省级文明城市的能力,根据《滨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49字”工作方针、“123456”发展布局、“三个翻番”奋斗目标和省级文明城市争创活动,坚持服务大局、建设队伍、改进作风、推进工作的创建工作思路和方针,以“创优质服务,树优良作风,做优秀公仆”为目标,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努力把人防办建设成为勤政廉洁、务实高效、服务优质的文明单位,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的现代滨州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创建目标

  (一)班子坚强有力。一是政治素质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二是工作实绩好。抢抓机遇,迎难而上,善于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落实、创新突破力度大、成效明显;三是团结协作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团结和谐;四是作风形象好。政治坚定,廉洁自律,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在干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二)队伍勤政廉洁。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带头执行“二十字”公民道德基本规范,认真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思想政治工作扎实有效。认真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活动,无损害基层和群众利益及影响干部形象的有效投诉和反映。积极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无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等现象发生;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

  (三)服务宗旨牢固。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机关工作人员爱岗敬业讲奉献,服务意识浓、服务态度好、业务能力强、工作质量高;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风严谨务实,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基层和群众反映好;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扶贫帮困、奉献爱心。

  (四)内部管理规范。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健全,执行严格。实行内部事务公开,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氛围浓。机关文明意识浓厚,工作规范有序,工作人员举止得体,仪表端庄,做到文明办公,文明办事,接听来电、接待来访态度和蔼,讲究礼仪,说普通话。室内整洁有序,环境优美,达到净化、绿化、美化要求。积极倡导低碳理念,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积极参与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认真完成任务;抓好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及时,要求明确,措施有力。

  (五)工作实绩明显。努力完成业务工作任务,实现总体工作在全省上一个台阶;各项工作扎实,有创新、有特色、有成效,服务对象反映好;凝聚力强,精神状态好,上下之间、科室之间、工作人员之间团结协作,形成合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落实,达到目标考核的要求;重视机关党建工作,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党内各项制度健全落实,党组织战斗力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群团工作扎实,效果明显。

  (六)创建工作扎实。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发动广泛,全员参与,氛围浓厚,活动经常,做到创建工作群众化;扎实开展文明科室创建活动,机关内部管理有序,科室之间工作协调;基础工作扎实,创建过程完整,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落实,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目标管理、投入保障机制;工作有计划、活动有载体,认真自查自评,创建工作成效明显。

  三、创建措施创建工作要围绕全市工作中心和办机关重点任务展开,围绕发展抓创建,抓好创建促发展,使创建活动成为推动各项工作的有力抓手。

  (一)以创建学习型机关为手段,提升全员素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广大机关党员干部头脑,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和机关干部理论学习制度,重点抓好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规划、“两区”发展规划、《公民道德实施纲要》等重点内容的学习。通过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外出考察相结合、党性教育与素质提升相结合的方式深入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引导干部职工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国家政策、学习业务知识,更新知识结构,增强学习的生动性和实效性,形成“人人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的良好氛围。

  (二)以解放思想大讨论为契机,更新思想观念。通过组织开展“开局起步加快转变,‘两区’开发创先争优”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进一步调整与时代发展不相符的思维,更新与科学发展不相符的观念,把全办上下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上来,统一到为“两区”开发建设服务上来,以新的思想观念、新的精神面貌、新的工作作风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积极为滨州社会经济跨越发展献计献策。

  (三)以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树立争先意识。继续开展以创建黄河三角洲大开发服务先锋基层党组织、争做黄河三角洲大开发服务先锋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公开承诺,认真践诺,通过开展系列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建促提升,以提升促党建。认真组织开展庆祝建党90周年纪念活动,广泛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动员全体党员干部积极投身到人防建设中去,以扎实的工作、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四)以“发展环境提升年”活动为动力,促进作风转变。扎实开展“发展环境提升年”活动,通过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深化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建立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优化发展环境服务承诺,推进诚信机关建设,强化机关管理,加强日常监督与管理等活动,努力实现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效率、诚信意识、廉政纪律等五个方面的优化提升。

  (五)以创建系列活动为载体,确保创建效果。一是开展“礼仪、礼节、礼貌”进机关活动,通过开展“山东省公民基本道德行为40则”和“滨州市市民日常行为规范”等文明素质教育和礼仪常识教育,增强文明意识,倡导文明风尚,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二是开展“我与文明同行”道德实践活动,组织开展爱心助残、无偿献血、保护环境等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弘扬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主要内容的志愿精神。三是开展系列主题实践活动。结合“五四”、 “七一”、“十一”、元旦和春节等重要节日或纪念日,弘扬传统美德,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提高爱国敬业热情。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10日至15日)召开创建动员大会,提出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工作目标,全面部署文明创建工作任务。各科、队、站和机关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创建,形成“人人参与文明创建、文明创建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推动文明创建深入人心。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6日-11月30日)按照文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文明创建活动顺利实施。年中召开文明创建工作推进会议,加大文明创建力度,把文明创建工作的各项要求具体化、特色化、责任化,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过程和每一位工作人员。建立文明创建工作责任制和检查监督机制,对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务求实效。

  (三)申报冲刺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对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创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整理归纳,形成申报材料向市文明办申报。以文明创建为契机,推动人防工作迈上新台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完善文明创建的长效机制。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办党组研究,成立市人防办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主任朱伟任组长,副主任林建国、李国义、张军山任副组长,各科、队、站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实行集体领导下的成员分工负责制,按创建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开展工作。各科、队、站要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创建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二)搞好宣传发动。把文明创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宣传作用。充分利用人防办网站广泛宣传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提高全办干部职工参与意识,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文明创建的浓厚氛围。

  (三)落实目标责任。各科、队、站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切实履行职责,把文明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作为本科室工作的重点,要根据创建方案的总体部署,制订具体的工作实施计划,明确要求,落实责任,高标准完成创建任务。

  (四)强化检查督查。加大检查督查力度,对照目标要求,跟踪各项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五)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文明创建工作的奖惩制度,把创建工作与年度综合考核、个人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对创建工作得力、成效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而影响创建工作进度的科室和个人,要加强教育、限期整改;对任务完成不好的要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的责任,以确保创建目标的顺利实现。  附件:滨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创建市级文明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微信群管理办法 篇13

  第三章 水表的防盗铅封,表扣,管理

  第十二条.居民生活用水性质贸易结算水表必须使用防盗表扣或者防盗钢丝铅封。

  第十三条?采购办负责防盗铅封?表扣?的选型、监督和管理工作,新装水表防盗铅封和户表改造水表防盗铅封?表扣?安装工作由网拓工程公司负责监督,水表计量中心负责防盗铅封,表扣的发放、更换工作。

  第十四条. 水表计量中心按照需求将防盗铅封?表扣?种类及数量上报生产管理中心?经审核后列入公司购置计划?按公司规定购买。

  第十五条.发放防盗铅封?表扣?时?水表计量中心负责登记铅封?表扣?序号、使用地点、水表口径和领取人等信息。

  第十六条.塑料防盗表扣安装时须将尼龙线穿过水表表头?并将表扣扣在水表进水方向的接管螺母上?防盗钢丝铅封安装时须将钢丝穿入表头和水表两端接管螺母和法兰上?顶丝断封在封体中。

  第十七条.没有安装防盗铅封?表扣?的贸易结算水表?客服中心在换表同时加装防盗铅封?表扣?。

  第十八条.新户报装和户表改造施工合同中须包含如下内容:

  ?一?施工单位须在安装水表的同时安装防盗铅封,表扣。

  ?二?新户报装和户表改造施工中铅封?表扣?破损或丢失?施工单位须统计破损或丢失的铅封?表扣?序号?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水表计量中心以旧换新或补发。

  第十九条.客服中心抄表人员应定期检查防盗铅封,表扣状况,对防盗铅封,表扣损坏或丢失的水表及时上报水表计量中心?若发现水量异常,应及时上报公司供水监察大队。

  第四章 水表的检测

  第二十条. XX市供水辖区内的水表检测必需由XX市水表计量中心负责对用户水表进行检测、校验。

  ?一,凡未经检测的水表一律不得安装使用。已拆卸水表办理复装的,必须重新校验合格,方准予安装。

  ?二,我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安装使用水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校验。

  ?三,用户如要求对在用的异常水表进行校验?可到城区客服中心办理申请,由客服中心、计量中心现场核实后?对确需重新校验的水表由计量中心进行校验。

  第五章 水表的周期更换

  第二十一条.水表计量中心负责编制年度水表周期更换计划和抽检计划。

  第二十二条.客服中心负责水表的更换工作?按照年度水表周期更换计划进行季度任务分解?并上报公司生产管理中心备案?每季度向生产管理中心上报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周期更换水表时?客服中心须提前3日告知用户?换表当日和用户共同核对新、旧表水表指数?履行完相关手续?需用户签字核实后?再行拆换表。客服中心更换水表时?应在现场对原表防盗铅封序号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换表?如发现铅封序号不符、铅封明显人为破坏、用水量异常?两日内上报公司供水监察大队。

  第二十四条.水表的检定周期按照JJG 162-20xx《冷水水表检定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DN25及以下口径的居民生活用水性质贸易结算水表经首检合格后,使用期限为6年,期满后逐步更换。DN25及以下口径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性质贸易结算水表?检定周期应按6年?结合用户用水情况也可缩短更换周期。

微信群管理办法 篇14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以教学为中心的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我院聘请的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师。

  二、聘用人员的原则

  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或个别专业缺乏某一课程的专任教师,可申请聘用外聘教师;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外聘教师。

  三、外聘教师的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

  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②具有学士学位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5、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外聘教师聘用程序

  1、教学系(部)申报、人事处核定。

  2、教学系(部)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作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存档(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各一份)。

  3、拟聘人员递交近期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为准)。

  4、教学系(部)对拟聘外聘教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5、考核合格者填写《惠州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由系(部)报

  人事处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

  6、人事处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五、外聘教师的待遇

  外聘教师的待遇由工资、节日慰问金、住房补贴三部分构成。

  本院离退休返聘人员、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及在本市区有居所的人员不给予住房补贴。

  节日慰问金和住房补贴只对全职在我院工作的外聘教师发放,兼职外聘教师不享受节日慰问金和住房补贴。

  全职在我院工作的外聘教师,不得在与我院同类机构中兼职。

  (一)工资

  外聘教师按以下1、2方式之一发放工资:

  1、以科研和指导我院青年教师为主要工作的,以及其他不便计量工作量的,按月发放工资:

  ①教授(含正高) 4000元/月

  ②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3200元/月

  ③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2300元/月

  ④助教(含相当职务) 1700元/月

  2、以教学为主要工作的按课时计酬:

  ①教授(含正高) 100元/学时

  ②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85元/学时

  ③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65元/学时

  ④助教(含相当职务) 50元/学时

  (二)住房补贴

  1、教 授 (含正高) 600元/月

  2、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500元/月

  3、讲 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300元/月

  4、助教及以下人员(含相当职务) 200元/月

  (三)节日慰问金

  与在职员工同等待遇。已是我院在职及离退休教师的,不再重复发放。

  (四)紧缺专业教师待遇,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工资可上浮10-20%。

  六、聘用时间

  按学期聘用,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后到放假前。

  第一学期:9月1日至第二年1月15日;

  第二学期:2月1日至7月15日。

  如有特殊情况,聘用时间双方可协商解决。

  七、聘用人员的管理

  1、按学院编制数决定聘用人员数。

  2、聘用人员经学院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后,方可上班;未经审批,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3、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4、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用人单位考核,未能合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酌情减发工资或解聘。

  5、用人单位应在被聘人员聘期满前一个月,对被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人事处。

  6、聘用人员应在聘用期满前十天,到人事处领取离院通知表,凭人事处出具的离院通知表到院内有关部门办理离院手续后,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给予发放当月工资。

  八、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解聘: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

  3、弄虚作假,违法违纪;

  4、其他不良行为。

  九、附则

  1、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2、原学院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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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 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 《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九条 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 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

  (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

  (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四条 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

  (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

  (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十八条 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短期回苏探访亲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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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防止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不正当经济活动,保证以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有关业务单位从事经济活动订立合同可以使用公司统一的合同专用章,行政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业务单位的范围由公司规定。

  第三条 公司各有关单位办理刻制合同专用章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由申请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同时注明合同专用章用途和专门保管人员,并附章样和枚数。由部门领导签字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法律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单位持申请报告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刻制合同专用章必须按照公司统一规格、样式。

  3、申请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刻制后须送法律管理部门印模备案。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1、合同专用章仅限于订立各类经济合同时使用,不能代替行政公章。持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承担全部责任。

  2、各单位行政公章(法人章除外)不能作为合同专用章使用,对外不能用于订立合同等一切经济活动。

  3、一般情况下,合同业务员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订立合同,

  如确需携带时,应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出具书面借据,且制定相应的保管措施后方可借出。出借人及借出人对该合同专用章在外借期间承担全部责任。

  4、各有关单位指定专人(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及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的管理,掌握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情况,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记录台帐,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

  5、各有关单位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的,应登报挂失,并报告集团公司,同时到法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合同专用章的变更

  1、各有关单位需要增刻或变更合同专用章,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各有关单位变更合同专用章后,应当将报废的合同专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存用。

  第六条 注销营业资格的单位,应当将合同专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门销毁。

  第七条 有丢失、变更、作废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应及时将章样发函告知有关合作单位。

  第八条 凡因使用和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违纪处理;
对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经济活动的,要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法律管理部门行使解释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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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学校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服从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出勤,有事提前请假,主动与主管领导联系作好工作安排。缺勤天数工资按规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无故旷工者双倍扣除当日工资。

  三、来校工作半年以后,可享受(不含教育局规定发放的补贴)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学校发给加班补助,特殊工种可发放一定的劳保用品。

  四、各类临时工,因工作性质不同,按各岗位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作息。寒暑假原则上无休假,安排值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安排休息。

  五、聘用期间,若本人因病住院,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凡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的,学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赔偿损失,直至辞退。

  七、学校因工作变动需要辞退者,工作十年以上补发一个月工资。自动离职者,无论工作年限长短,学校不发任何补助。

  八、每年年终,凡工作成绩显著、本人表现突出、受到师生一致好评,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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