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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答辩状范本(必备合集)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3-24 09:42:43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侵权答辩状范本(必备合集),供大家参考。

网络侵权答辩状范本(必备合集)

网络侵权答辩状范文 第1篇

答 辩 人(原审原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 该公司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吴,男,汉族,生于1x年x月13日,住xx省xx市惠济区南阳路1号3x号楼号,身份证号:。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陈,男,汉族,生于1xx5年12月2x日,住xx省xx市卫滨区高村路2x号附5x号,身份证号。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电力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金杯路x号院x号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陈 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事由:上列三被答辩人就xx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3]鄂襄阳中知民第x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分别提出了“民事上诉状”,鉴于其主要上诉理由基本相同,故一并予以答辩。

答辩请求:三被答辩人在其“民事诉状”中提出的上诉理由,既无事实基础,又无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主文合法有据,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答辩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答辩人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事实清楚,论证有据,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口径一致地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即指答辩人——答辩人注,下同)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上诉人及其他二被告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缺乏基本事实支持,认定事实错误。”是完全不顾事实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之“秘密点”及其载体是清楚、明白的。既有法律依据,又有证据支撑。

《^v^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技术信息”的角度讲,答辩人的“电厂汽轮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化学清洗工程技术”(简称“清洗技术”),其秘密点为:该清洗技术以表面活性有机化合物清洗制剂为主体,在对电厂发电机组润滑管路的冲洗过程中采用外部设置大流量清洗泵,连通被冲洗的管路设备,形成一个闭式循环冲洗系统,配之以独特的冲洗工艺,将管道内污垢油垢分解和剥离而清除掉。本冲洗技术在冲洗过程中不会对设备产生腐蚀和损伤、废液排放,对生态环境不产生污染。该技术信息载体有x1年x月11日荆州市科技情报局的《xx省科技成果鉴定查新报告书》,该报告书结论为: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此为载体一;

载体二:x1年x月21日,荆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了荆科鉴字(x1)第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认定该清洗技术为科学技术成果,其密级为二级。

载体三:xx省科学技术厅经审查,认定“清洗技术”为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颁发了《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从与“清洗技术”相匹配的“实而行之”的“辅助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角度讲,还包括与“清洗技术”密不可分的“专用活性剂配方”、“清洗技术规范的商务文本”等,这些都具有商业秘密的法定属性。因为国家工商局曾发文称:商业秘密包括:①设计程序;②产品配方;③制作工艺;④制作方法;⑤管理决窍;⑥客户名单;⑦货源情报;⑧产销策略;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就“经营信息”的载体而言,还有原告xx公司创作编制的《技术规范书》、标书文本、报价单等。对此,在原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十六(诸如xx公司与襄阳电厂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技术措施”、“施工记录”),对这方面予以证实。

第二,原审判决关于答辩人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论证充分讲理。

网络侵权答辩状范文 第2篇

德国BMW公司(下称投诉人)投诉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商标侵权一案,现被投诉人再次答辩如下:

一、认定服务商标侵权的标准应高于认定商品商标侵权的标准。

基于以上特点服务与商品相比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

因此,在认定服务商标侵权时应适用从严的原则,即提高认定侵权的标准。

本案属服务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应慎重考虑。

二、认定服务商标侵权应以是否产生混淆为依据。

三、被投诉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首先,接受“宝马”车维修服务的相关公众是非常特殊的。

1.人数非常少;2.层次非常高;3.认知能力强。

这一相关公众,对维修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我们应该确信宝马车的车主不可能傻到见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宝马。

总之,被投诉人的行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不应认定被投诉人侵权。

四、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存在在先权,应予维护。

北京宝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时间为1992年5月29日。

也就是说1992年5月29日被投诉人就拥有了《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权。

而投诉人1995年9月28日迟于被投诉人3年零4个月之后才在“汽车维修”服务上取得“宝马”商标专用权,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投诉人有权依据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撤销申请人的“宝马”商标。

五、投诉人在“巴依尔”改为宝马前对“宝马”没有任何权利。

德国BMW公司生产、销售的车最初在中国的名称叫“巴依尔”,正是因为被投诉人成为投诉人的授权维修商后,在被投诉人的建议下“巴依尔”才改为“宝马”。

之后,德国BMW公司才注册“宝马”商标。

网络侵权答辩状范文 第3篇

^v^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XX(以下简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注册的初审公告号为XXXX的“XXX”商标(公告复印件见附件一)所提异议理由不符合事实,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如下:

一、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见附件二)创建于1992年,注册资本1008万,现有员工400余人,公司总部位于XXXXXX,办公面积8000余平米。

答辩人XXX公司是我国国内最早从事智能卡应用系统研发、集成的企业之一,专业从事非接触式智能卡应用系统软、硬件研发生产及系统集成。

公司所有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认证企业、“省五大软件企业”,主要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国家版权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全部产品通过国家3C认证、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多项产品获得国家专利。

目前正在导入CMMI管理系统。

公司从成立之初,始终依靠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坚持“提高含量,拓宽应用”的技术发展路线;不断提高核心技术,保持国内先进水平,同时将已实现的技术尽可能多的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促进产品规模化、标准化。

(“XXX”产品和公司所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复印件见附件三)

二、“XXX”商标的使用情况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十分重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对自己喜欢和满意的品牌总是积极地进行商标注册保护。

目前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8个商标和由国家知识^v^颁发的3个专利使用证书(有关复印件见附件四)。

2000年后,因公司改制,公司名称变更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开始使用“XXX”商标,2005年改制结束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并在同年9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目前正在审查当中。

答辩人“XXX”商标发展历程:

1992年11月,由郑州大学计算机学院组建的高科技公司XX电子成立

1995年8月,XX售饭系统开始试用

1999年8月,集美大学校园一卡通项目建成,是国内第一家可以真正实现脱机消费的Mifare-1卡系统

2000年4月,公司改制,XXX正式成立,注册于国家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01年1月,主要产品获得了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2002年5月,获得河南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企业认证证书

2003年12月,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004年1月,射频卡计费终端获得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

2004年7月,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体系符合ISO9001:2000标准

2004年9月,与清华软件学院合作建成国内第一家三层一卡通系统“河南工业大学数字化校园一卡通项目”

2004年11月,IC卡读写器获得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答辩理由:

摘自: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下达的异议理由书{被异议商标:XXX(初步审定号:XXXX)与被答辩人所拥有的第XXXX号注册商标,在同一类别,注册商品近似,其汉字部分完全相同。

为此请求驳回。

答辩人答辩理由如下

1、答辩人已经初审公告的9类XXXXX“XXX”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

其设计背景,设计创意与被答辩人毫不相干。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2000年以来就开始使用“XXX”商标,至今已经9年。

这个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和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提出的商标名字相同的言论答辩人不敢与之苟同。

试问,从1992年成立的公司,经过十几年的风风雨雨,专著于产品的研发、更新,为国家税收做贡献的知名企业,辛辛苦苦才创下的牌子,现在竟然有人提出异议,任何人都不能理解被答辩人的这些行为,况且从商标设计理念、创意及背景来讲都不一样,其被答辩人居心何在?

2、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早在答辩人申请“XXX”商标之前就已经使用该商标,更没有证据证明经过他的宣传使用使“XXX”商标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

被答辩人称其注册于2005年4月,在整个异议材料中,被答辩人未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答辩人既无法肯定被答辩人是否真实存在,更无法知道它的成立时间。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中的第四款: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被答辩人声称从一成立便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称一直对引证商标进行大力度的广告宣传和媒体推广,各大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被答辩人试图以此说明其引证商标已经获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和良好的商品信誉。

但是,对于这种说法,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明其说法,更无法确定其公司是否真实存在。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被答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答辩人一直称其是“XXX”的合法权利人,是其最早对“XXX”商标投入了极大的宣传并使得该商标知名度极高。

但对此,被答辩人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所述属实。

3、答辩人商标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

答辩人成立以来先后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v^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v^^v^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等证书;成为微软认证合作伙伴、先进企业、骨干企业等(见附件三)。

答辩人自成立之初就使用了“XXX”商标,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在社会上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这样就有投机取巧、专门钻法律空隙的“职业注标人”,瞄准了答辩人的知名商标,进行恶意抢注,其针对性极强,就是想用极其简单的手法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牟取不正当利益。

从贵局派发的三份答辩通知书(见附件五)可以看出被答辩人可谓“用心良苦”,紧紧盯住了答辩人,关注其一举一动,由此可以看出其险恶用心。

被答辩人一无厂房,二无生产能力,其模仿、注册、抄袭、注册答辩人商标,妄图不劳而获,抢注答辩人花费这么多的心血树立起来的品牌,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诚实守信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彻底肃清这些社会投机者,消除他们不劳而获的思想,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3、被答辩人的异议意见均不能成立。

1、答辩人早在2000年就开始使用“XXX”商标,和被答辩人的商标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所谓的“注册商品大多相同”、“其汉字部分完全相同”的言论以偏概全,完全否定了答辩人几十年的成果,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不仅侵害了答辩人的权利,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

而且从被答辩人的异议书中根本就提不出任何异议理由,由此,可反映出被答辩人对此事的漠视,目的就是故意拖延被答辩人获得批准的时间。

2、被答辩人拿不出证据和理由来证明商标的相似之处,另答辩人经过与被答辩人接触,了解到被答辩人自身并不生产“计算机周边设备;磁性识别卡;已编码的磁卡;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考勤机;光学字符读出器;断路器;商品电子标签;电站自动化装置”等产品,况且答辩人的产品使用范围仅仅是停车记时器、验手纹机,与被答辩人产品根本就没有相似的地方,被答辩人商品近似的说法纯熟无稽之谈,被答辩人只所以抢注此商标,完全是出于自私的行为,想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

被答辩人本身并没有实体,因此被答辩人的这种行为完全是纯粹的恶意抢注,是为了达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为之的,是完全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应该被制止,而不应该被提倡。

在目前大家都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商标资源愈加稀缺和珍贵,被答辩人用抢注的方式来获得知名商标的拥有权,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其结果必然是飞蛾投火,自取灭亡,被答辩人的异议行为没有任何意义。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申请注册XXXX号“XXX”商标所提出的所有异议理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我国的商标法赋于经营者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辩人申请取得XXXXX号“XXX”商标专用权属合法行为,应给予支持,准予注册。

敬请商标局依法裁定。

答辩人:
XX公司

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5日

网络侵权答辩状范文 第4篇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对本案事实陈述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

1、被答辩人诉称其在路行走,“不幸给被告驾驶的小车(车牌号 )撞倒”实际情况仅是当时答辩人正在路边一喵志停车线前倒车,被答辩人突然由后面走过来,以至和答辩人的车发生擦挂,导致被答辩人左膝缺伤,答辩人见挂倒了被答辩人,立即将她往附件给及时清洗,包扎了伤口,当时,因见被答辩人伤口不大,情况并不严重就开车送她回家休息。其后,答辩人外出办事时接到被答辩人家人电话,告知她在市第人民医院诊治的消息后,立即赶到医院,为被答辩人付清了全部治疗款项,共计人民币余元,并一再向被答辩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希望能与被答辩人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2、被答辩人诉称“此后,原告还几次到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复查,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元,路费人民币元”。答辩人不理解的是元的医疗费能在医院治疗几次?而被答辩人住在,从路到市第人民医院何需路费元?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元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答辩人虽然在停车时不慎将被答辩人挂伤,但答辩人主观上并无故意,随后又及时将被答辩人送往医院治疗,并一再赔礼道歉,态度诚恳,因而也并不可能造成被答辩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同时,被答辩人的伤情也并不严重,并不构成伤残或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对被答辩人将来的生活、学习、工作均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鉴此,根据《^v^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规定,被申请人诉请申请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10000元的要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因而被答辩人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而被答辩人的其余诉讼请示也存在诸多夸大、不实之处,敬望贵院秉公判决本案,以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答辩人的合法权利。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网络侵权答辩状范文 第5篇

答辩人:某装饰布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答辩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1.《版权登记证》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的唯一证据是一份由江苏省常州市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答辩人认为,这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因为《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日自动产生。这有别于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申请注册程序。版权登记不是确权登记,其实行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对版权的获得于否不产生任何的影响。因此原告向法院提供《版权登记证》只是一个初步的证据,它可以作为立案的依据,但不能作为认定版权的依据,法院应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核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另外,答辩人就涉案图片咨询了杭州版权局、上海版权局、江苏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权威部门,这些部门一致认为涉案作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不能进行版权登记。

2.涉案作品明显侵犯他人权利,不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版权

这一点也反映了在我国版权登记制度上及实践操作中存在着不足。

二.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在《起诉状》中,原告称被告一(汪X)在x年5月从答辩人处购买了1x个品种的窗帘布,原告认为这批货使用的图案侵犯了其著作权,并对这批货进行了公证保全。然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答辩人进行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首先,答辩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假设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也无法证明被公证的货物是由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因为这些证据当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多份证据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性。其次,不管事公证书中,还是在汪X的陈述中,都无法知晓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产品上的图片是什么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相似或相同。最后,答辩人还要向法院说明的一个事实是,全国各地有众多生产窗帘布的厂家,好多厂家都生产与涉案图片相同或相似的窗帘。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某市肥料运输站仓库中的产品即是原告的产品。

三、原告索赔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答辩人与被告三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在前两种赔偿数额都无法查清的前提下,实行法定赔偿。

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交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在《起诉状》中,原告提及交易的窗帘布一共是1x个品种,总价格是元。平均每个品种的价格是元。因此,原告就每幅图片能够获得赔偿的数额最多是元。而其所要求赔偿3万元的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侵权图片,其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也无法证明原告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索赔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装饰布有限公司

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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