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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委托经营合同(合集)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5-07 01:27:0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停车场委托经营合同(合集),供大家参考。

停车场委托经营合同(合集)

停车场委托经营合同(通用5篇)

停车场委托经营合同 篇1

  甲方(车位产权人)

  乙方(物业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名称,位置,面积

  停车场名称:

  位置:

  面积:

  停车场经营方式

  乙方应以车位出租的方式进行经营.

  (1)停车场可由乙方自行经营;

  (2)由乙方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委托其他人员或单位经营.

  停车场各项约定经营方式的戙中确定,乙方均需征得甲方的同意.

  委托经营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如至 年 月 日止.

  项目收益

  双方决定项目收益用于弥补乙方对本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中的部分资金不足.

  经营责任

  乙方在委托经营期间,应进行佥经营.

  经营场地,设备设施的所有权

  经营场地及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为甲方享有.

  经营场地,设备设施的维修

  场地,设备设施的小修由 方,费用由 承担.

  场地,设备设施的大修由 方,费用由 承担.

  停车场相关证照的办理

  停车场相关证照由 方负责办理;费用由 方负责承担.

  停车场相关证照年检由 方负责办理;费用由 方负责承担.

  乙方应负责停车场内的治安与消防工作,其治安与消防工作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的标准.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对在乙方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停车场之前,困停车场的经营,使用等所产生的遗留问题四甲方负责解决.

  因停车场设施设备配置不当或设施设备严重老化,损坏,乙方要求甲方维修而甲方拒不维修,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停车场委托经营合同 篇2

  甲方(委托方,即开发商):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即物业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甲方是 住宅小区的开发商,为了便于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甲方在住宅小区内规划建设了 处停车场。为了便于停车场的正常管理和车辆的有序出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将住宅小区停车场委托给乙方进行经营管理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位置、面积及经营方式

  1.1 停车场名称、位置、面积

  1.1.1 停车场名称:

  位置:

  面积:

  1.1.2 停车场名称:

  位置:

  面积:

  1.1.3 停车场名称:

  位置:

  面积:

  1.2 停车场经营方式

  1.2.1 乙方应以车位出租的方式进行经营。

  或1.2.2 乙方以 方式进行经营。

  或1.2.3 停车场可由乙方自行经营;

  或1.2.4 由乙方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委托其他人员或单位经营;

  或1.2.5停车场各项约定经营方式的调整或确定乙方均需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二条 委托经营期限

  委托经营期限即为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三条 项目收益

  双方决定项目收益用于弥补乙方对本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中的部分资金不足。或

  第四条 经营责任

  乙方在委托经营期间,应进行合法经营。

  车辆丢失 车辆损坏 第五条 经营场地、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及维修

  经营场地及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为甲方享有。

  场地、设备设施的小修由 方负责,费用由 承担。

  场地、设备设施的大修由 方负责,费用由 承担。

乙方应合理使用场地、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其使用用途,如因经营需要而改变场地设备设施的使用用途的,应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乙方对停车场场地进行改造的,应保证其改造行为不影响住宅小区内的住户正常生活。乙方的改造方案应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进行改造的费用由 负担。

  第六条 水、电、煤气及采暖等费用的负担

  在乙方委托经营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和采暖费等费用由 方负责交纳。

  交纳方式及时间为:水费

  电费

  煤气费

  采暖费

  其他费用

  第七条 停车场相关证照的办理

  停车场相关证照由 方负责办理;费用由 方负责承担。

  停车场相关证照年检由 方负责办理;费用由 方负责承担。

  第八条 其他

  8.1 乙方应负责停车场内的治安与消防工作,其治安与消防工作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的标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甲方发现乙方的治安或消防工作存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

  8.2 因甲方住宅小区开发、规划等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于 天前通知乙方,因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8.3 税金的缴纳方式为:

  8.4 乙方应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各项管理规定。

  8.5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对在乙方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停车场之前,因停车场的经营、使用等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如地震、洪水等情况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相免责,但双方应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责任方应予赔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除本合同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本合同的一方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

  10.2 甲方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 因停车场遗留问题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 因停车场设施设备配置不当或设施设备严重老化、损坏,乙方要求甲方维修而甲方拒不维修,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解决,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双方均应遵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停车场委托经营合同 篇3

  委托人(甲方):
乐天超市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2号3层北侧

  受托人(乙方):北京智诚万宝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新园小区20号楼2门602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 停车场委托给乙方进行经营管理。为明确双方责、权、利、义务关系,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委托经营范围:

  甲方同意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路19号的甲方超市机动车停车场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其中:停车场停车位共计210个。

  二、委托经营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1 年。合同有效期限自 20xx 年 11 月 1 日起至年 月日止。

  三、乙方经营管理政策依据:

  北京市政府规定的现行有效的有关停车场管理收费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重点区域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xx】611号)等。

  四、 停车管理及收费标准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不同车辆实行分类管理:

  1、以下车辆乙方免收甲方停车费:

  (1)甲方本单位车辆及甲方员工车辆。

  甲方负责提供甲方及甲方员工车辆牌号,乙方负责办理停车证,一车一证,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让,但因为员工离职等客观原因而需要更换停车证 除外。

对于非 洋桥点甲方员工,凭 甲方员工卡可免费停车。甲方洋桥点免费车辆一般为50辆以内。

  (2)甲方大宗购物车辆。

  甲方大宗购物车辆在地上一层停车场停放,由甲方负责办理免费停车证后通知乙方。

  (3)甲方租户车辆。

  对于甲方租户车辆,应按照与甲方租赁合同的约定提供的专用停车位,由甲方负责办理免费停车证后通知乙方。

  2、以下车辆乙方收取停车费

  (1)、甲方会员购物车辆

  乙方应当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的收费标准的50%向停车人收取停车费,即每辆机动车人民币2.5元/半小时。但乙方应根据甲方会员当日购物金免收一定金额的停车费,具体规定如下:

  A、购物36元以下,当日不免停车费;

  B、购物36元(含36元)---100元,当日免收1小时停车费;

  C、购物100元(含100元)---500元,当日免收2小时停车费;

  D、 购物500元(含500元)以上,当日免收3小时停车费。

  (2)、包月车辆

  乙方负责办理包月停车证。收费标准为每辆机动车人民币200元/月(只限办理夜间停车证)。

  甲乙任何乙方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和发布有关停车场的通知、通知均应经过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发布。

  甲乙任何一方如因客观条件变化原因需调整停车费用,应提前书面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如果乙方擅自不按照本合同预定内容收取停车费的,甲方有权制止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五、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有权进行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2、甲方对乙方的管理有监督、检查和建议的权利,有权对乙方停车场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对于甲方认为待客服务有问题或者遭到客人投诉的乙方停车管理员工,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调换。

  3、甲方有权审查乙方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有关停车场经营的合同及协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认可 ,乙方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订任何有关本合同停车场经营的合同或者协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

  让给任何第三方。

  (二)甲方义务

  1、甲方为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协调停车场事务,协助乙方处理停车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2、甲方应保证停车场的照明。

  六、乙方权利、义务

  (一 )乙方权利

  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进行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权本公司名称及经营模式进行管理。

  2、乙方有权按照本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中国国家及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依法经营管理该停车场,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乙方有权对不服从管理、影像停车场正常运行的车辆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或报公安机关处理。

  4、乙方有权让危害停车场安全的车辆离开或拒绝其进入停车场。

  5、乙方变更和制定收费标准时,需提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尽职尽责,保管好停放在甲方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辆。

  2、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与停车场经营有关的协议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有关停车场经营的协议,也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乙方接受甲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调整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的停车和行车秩序。

  4、乙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确保车辆及停车场设备的安全。乙方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车位购买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保险,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乙方承担在停车场内发生的因车辆被刮、碰、砸或者被盗、损坏等而给停车车主及甲方造成的损失及责任。

  5、乙方应配备专职停车场管理人员,负责员工的 工资、服装、伙食、保险、技能培训等管理,统一着装,佩戴胸卡,文明待客,礼貌服务,保证良好的服务水准,维护甲方形象和声誉。乙方专职停车场管理人员负责与甲方协调停车场事宜,协助甲方搞好各类大型活动的停车组织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停车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调换待客服务有问题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承担客户赔偿及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6、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5元人民币。

  7、乙方应对停车场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在停车场内根据经营需要增加设施,其所需费用和维保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但是乙方增加的设施应当保证甲方停车场的安全,不得改变甲方房产原结构及影响其安全使用,并且不得影响甲方及甲方其他承租方的正常经营。乙方增加的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本合同到期或者终止之日起7日内将其增加的设施撤离甲方停车场,否则视为乙方遗留物,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撤离其增加的设施不得损害甲方停车场原有的建筑物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停车场进行改造、改建。

  9、乙方应合理使用停车场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变更其使用用途。

  10、乙方负责办理停车场相关证照、资质及相关证照年检,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协助提供相关必要的申办所需要的资料。乙方相应证照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免费过户给甲方。

  11、乙方负责依法缴纳停车场经营及收费的有关所有税费等费用,负责停车场内的治安与消防工作。如果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者甲方发现乙方的治安或消防工作存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应立即进行整改。

  12、乙方负责处理因停车问题引起顾客投诉和纠纷。

  13、乙方按与车主签订的协议及保险条款,负责承担属乙方原因引发的顾客车辆损失等理赔。

  14、乙方保证该停车场的卫生环境符合要求,通过专业管理提升甲方的整体形象。

  七、停车场经营费用的支付方法:

  1、甲方停车场的停车费收入归乙方。

  2、乙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季度的停车场经营费用,共计人民币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整贰仟伍佰元整(¥3,.875.00)。以后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停车场经营费用。乙方应于每季度开始日前,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每季度停车场经营费用贰仟伍佰元整(¥3,.875.00)。

  3、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该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车辆的保管责任(包括车辆被刮、碰、砸、或者被盗、损坏等而乙方又不及时依法赔偿或解决)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到期或者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未发生针对乙方合同期内服务的投诉或投诉已解决完毕顾客无异议,甲方应于合同到期或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该保证金。如果乙方经营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发生针对乙方合同经营期内服务的投诉,而乙方又未及时依法赔偿或者解决,则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有权将该保证金用于支付对投诉等的赔偿。如果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为此先行代乙方支出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果在乙方经营期间乙方的保证金已被用于支付赔偿的,乙方应当在甲方做出支付赔偿决定之日起3日内重新向甲方缴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合同变更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需要更改本合同内容条款,双方应协商一致另行签定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果欲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应至少提前30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征地、占用、改造等或国家及北京市政策变化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另行协商,互不追究责任。

  3、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缴纳委托经营费用的,乙方每延迟支付一天,应当按照乙方应当缴纳费用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乙方均可向甲方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总部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2号。

  十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的处理均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停车场委托经营合同 篇4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地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经营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采用委托经营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委托给乙方经营。

  二、委托土地用途

  乙方不得改变委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合同双方约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经营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经营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委托经营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

  甲方将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它土地) 亩,委托给乙方经营,该土地位于

  四至: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五、委托经营借款及经营方式

  合同双方约定,土地委托费用以现金支付,乙方在每年10月1日前付甲方1000元/亩,合计:(大写) ,(小写)元,双方约定,根据市场经济增减,每五年为每亩价格的调整期。

  委托经营的土地上级各项补贴归乙方所有,委托经营土地的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委托经营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委托经营的土地。

  有权监督乙方不改变委托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

  2、义务。

  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调解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在委托经营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收益权。

  2、义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土地委托经营费,对委托经营的耕地(荒地、林地)等进行有效保护,不能依法保护,造成损失的,乙方自由承担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和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因国家征用土地的。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附着物的;

  (3)不按时交纳委托经营费用。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委托经营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镇农业经营管理部门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经双方协商向上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让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受让方)签章:
年 月 日

  签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签证人:

  年 月 日

停车场委托经营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乙 方:
广西恒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封面盖章】

  合同条款内文

  商铺地址:
号(即甲方购买“恒隆汇商业广场” 签订的《商铺购销合同》的“ 层 ” 号铺,购铺合同编号:
号)

  第一条:条款具体内容

  甲方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已充分了解甲方统一运营的经营策略。甲方自愿将下列所购产权商住楼的使用权交给乙方,并可由乙方委托专业公司作统一经营商业运营。

  1、合同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2、甲方委托乙方对其购买的商铺 层 号铺进行经营,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3、甲方同意乙方统一对商铺实行经营管理,在合同期内全权委托乙方对商铺租金价格进行定价和收取,甲方在反租期内享受乙方返祖政策,租金反租期内租金收益归乙方所有,反租期过后,甲方按照当时租金价格享受相应铺面租赁收益。

  4、甲方购铺用于自营目的的,且不参加乙方返祖政策的,其自营品牌需符合项目整体商业落位布局要求,自营品牌统一报审甲方批复,符合业态要求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场经营;并服从甲方委托的专业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条:权益归属:

  1、 甲方拥有该产权商铺的收益权;参与返祖政策的其商铺收益权从返祖年限完结后 日的第一个年度开始产生。

  2、 甲方同意将该产权商铺交由乙方作统一经营。

  第四条:经营权归属:

  1、 该产权商铺经营权归乙方, 甲方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经营管理,由乙方用作统一经营 管理。

  2、 乙方拥有该产权商铺经营权和租赁权。

  3、 乙方拥有该产权商铺经营权以及交给第三方经营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权利及义务

  1、 乙方拥有该产权商住楼的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其经营使用范围。

  2、 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的合法的经营权,切实维护双方利益。

  3、 由租赁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违约责任

  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提前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对方双倍返还合同期限内的租金收益,并赔偿商铺经营户的经营损失和装修投入。

  第七条、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的交纳:

  委托经营期间甲方不负责所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对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按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执行,并由乙方向租户代收。

  第八条、委托经营期满,乙方对商铺设施有做好设施保全的责任;

  第九条、委托经营期内,商铺配套设施的正常折旧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乙方概不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如地震、战争等,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项目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铺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商铺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委托经营合同》之规定,否则视为违约,按本合同第六条之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为保障恒隆汇商业广场经营品质,提升商铺的商业价值,租赁过程中,为吸引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经营户进驻经营,甲方应对经营户提出的租赁年限、装修等有利于经营的相关问题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中所规定尚未到期的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其它约定 第十五条、甲方(委托经营户)的身份证及商铺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及《房屋基础资料表》经双方共同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经营户)签章 乙方:广西恒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现居住地址:
地址:柳州市文昌路东郡5栋1305室 签订合同日: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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